為了獲得相應的工傷待遇賠償,王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仲裁裁決認定王某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裁決建筑公司支付王某包括傷殘補助金、醫(yī)療費、二次治療費等損失共計14萬余元。某建筑公司不服,遂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信息源:汕頭人才網_www.strcw.cn_雄鷹標志信息源:汕頭人才招聘網_www.strcw.cn_雄鷹標志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4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建筑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趙某,雖然王某是由趙某直接雇傭的,但由于趙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趙某不承擔王某從事雇工勞動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而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筑公司承擔。王某與某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經法院調解,建筑公司與王某簽訂調解協議,建筑公司賠償王某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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