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急需一名秘書,發(fā)布招聘廣告后,肖小姐前來應聘。雙方都非常滿意,當即簽訂勞動合同。當時由于單位公章在經理辦公室,經理恰巧不在,因此便由公司法人代表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半年后,肖小姐無意中聽說前任秘書就是因為合同沒蓋單位公章而被隨意的辭退了,擔心自己也會這樣被辭,因此多次要求公司補蓋公章,均被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一年后,肖小姐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公司以勞動合同沒有加蓋公章屬于無效勞動合同為由,解除與肖小姐的勞動關系。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協(xié)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文本的具體內容進行磋商,最終達成一致的活動過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表明了雙方的合意成立,勞動合同開始生效。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用人單位有權代表單位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本案中公司的法人代表已經在合同上簽字,即使沒有公司公章,合同也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沒有加蓋公章屬于無效勞動合同”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公司不能以此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肖小姐在工作中出現(xiàn)差錯,公司可以根據規(guī)章制度,通過合法的方式和途徑解除與肖小姐的勞動合同。信息源:汕頭人才網_www.strcw.cn_雄鷹標志信息源:汕頭人才招聘網_www.strcw.cn_雄鷹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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