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駕校教練員,2011年4月26日,學員劉某駕車在駕校練習時,身為教練的王某未隨車指導,劉某在倒車下坡的過程中,誤將油門當成剎車,致使車尾快速駛向南側圍墻,將站立在圍墻邊的學員李某擠壓致死。交警大隊認定:教練員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評析: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北景钢?,王某作為駕駛培訓教練,負有隨車指導、確保學員安全的義務,其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且造成了撞死另一名學員李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學員劉某在學習駕駛中并不存在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故劉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因此應該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信息源:中國電商人才網(wǎng)_www.job003.cn_雄鷹標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則中關于“道路”的解釋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案中,駕校的院內主要是專供學員練車,設置成各種道路形式而已,一般是不允許社會車輛隨意進出的,為的是確保學員練車安全,據(jù)此駕駛培訓公司的院內道路應屬于單位管轄范圍,有著專用于駕駛學員練車的特殊性,是不允許用于公共通行的,按照這個解釋事故發(fā)生地是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的。但諸如此類的非道路同樣是公眾經(jīng)常出入的地方,在這些非道路上行駛,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同樣會給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帶來危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已明確規(guī)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說明在非道路上發(fā)生嚴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況下是可以參照在道路上發(fā)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處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本案中,王某作為專業(yè)教練員在實施教學過程中,對練車的情況蘊涵著什么樣危險的以及發(fā)生的可能性,應該有超出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和避免危險發(fā)生的預防能力。因此王某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有過失的,在客觀上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并由此造成了一名學員死亡的重大事故,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R虼?,法院?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信息源:電子商務招聘網(wǎng)_www.job003.cn_雄鷹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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